电视上出现罪犯的肖像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因为电视上出现罪犯的肖像的目的是为了司法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这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所以不构成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
而且法律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罪犯就没有肖像权了,只是因为特殊的法律规定在新闻报道上使用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怀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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