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隐匿电报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17 16:30:13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隐匿电报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行为人有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是行为者必须实施擅自拆卸、隐瞒、丢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如果行为者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本身的包装不严格等原因,信件和其他物品丢失的,不应视为成本罪的行为。

二是行为者实施拆卸、隐瞒、丢弃邮件、电报是违法的。

三是行为者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情。

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由于疏忽大意错误拆除,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丢失,不构成本罪。

四是构成成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

例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迟交货等。

符合上述标准的擅自拆卸、隐瞒或废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必须立案起诉。

二、隐匿电报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最长为六个月。

为窃取财物的而隐匿电报的,定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隐匿电报罪既遂一般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匿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隐匿电报罪的立案规定是邮政工作人员隐匿电报的行为就应当立案,隐匿电报罪属于行为犯,没有结果和情节的要求,只要行为人隐匿电报,就应当进行立案追诉,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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