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或者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的50%以上。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根据以上分析,这两种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以下是两种情况的改写:
1.如果一个人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或者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的50%以上,他就可能被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
2.如果一个人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或者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的50%以上,他就可能被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
操 纵 期 货 市 场 的 立 案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包括单独或合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或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而操纵期货市场的立案标准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2. 期货交易量: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操纵期货交易量来影响期货市场价格或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的行为。
3. 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指期货公司接受或者委托的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如果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上述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将会被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从业资格;
4.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维护期货市场的公正、公平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单独或合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或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立案标准包括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量。因此,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维护期货市场的公正、公平和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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