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第一,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第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第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第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第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第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第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第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第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第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如使用简易程序将减半收取费用。
一、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谁来出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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