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寓房能做为退休干部移交住房。军队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在驻地已经购买房改房的,离退休干部已经安置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已经购买房改房的或者一方在地方已经租住、购买住房的,以及转业复员人员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原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应当腾退。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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