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之商铺的财产分配问题,应以夫妻双方的平等协商为准则作出裁决。
若双方均无意接手管理此商铺,可协商进行商铺的转让,进而就转让所得款项的分配方案达成共识;
若其中一方表示愿意承担运营责任,而另一方则无意参与,便可由有意愿的一方独立操办商铺事务,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项作为补偿;
倘若双方皆有意踊跃投入商铺营运,亦可通过提起法律诉讼手段,请求司法机构对此商铺的权属及处置方式做出权威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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