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时间:2023-03-07 17:20:57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6个月。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调解和好没有制作调解书,则从调解协议制作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如果是制作了调解书的离婚案件,则应从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

3、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则是从撤诉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

一、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

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

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

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不能离婚

下列情况不能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准提出离婚。

3.军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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