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完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中间人,是有可能成为法律审判下的帮凶,故意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嫌疑人。
若此人在主观层面上明确知晓别人借助互联网进行了犯罪活动,同时还为他们这一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讯传输服务)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捷渠道,当这些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便足以构成这一经济和社会危害性都极大的罪名。
在司法裁决实践过程中,法律对该罪行的认定,会采取全方位的考察方式,不仅从间接行为种类、所起到的作用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多个角度来综合制衡与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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