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发拆迁许可证可以被复议吗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可以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样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等等。
三、对拆迁不满意怎么办
在看到拆迁补偿方案是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方案的内容不满意,可以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向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在以往的案例当中,大多数被拆迁人都是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提出对于补偿方案的意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张贴了征收公告之后,征收部门有义务向群众做好间解释和宣传工作。在走访的过程当中要充分的了解民意,并将被拆迁人的意见整合起来,只有在得到多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够乡拆迁方案报给相关部门备案。
土地征收在我国法律上是具有强制性意义的,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案不满意,可以提前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有权拒绝签署赔偿协议。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被拆迁网友们。一旦就赔偿合同内容与拆迁单位发生争执,一定要在最快的时间之内启动司法程序来维权,要么就提出行政复议,要么就发起法律诉讼。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及时维权,同时又拒绝签署拆迁合同,那么拆迁单位有权在期限到达之后申请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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