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注销在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进行办理,大致流程如下:
1、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携带填写的表格、申请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的车牌照前往相关的单位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车辆注销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二手车出口等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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