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所引发的购买纠纷中,消费者有权提出要求返还原屋的诉求。
若被视为房产所有人,他们有权力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而若出现位于房屋中的质量问题明显背离了与合同条款所确立的标准,或者即使经过装修改造也无法恢复至原有的质量水平等情形时,房产所有人同样有权利终止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向对方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