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破产法衔接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其一,在新旧破产法更替期间,立法体例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平稳过渡,妥善衔接;其二,诸多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没有得到清理,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困惑;其三,大量破产案件跨越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企业破产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长,通常需要1至3年时间,甚至更长。
上述新旧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衔接问题,需要妥善处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以统一思路和做法,规范破产还债程序。笔者拟对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谈些看法。
二、新破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明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以后,其当然适用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这殊无疑义。但问题是,新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至该法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这实质上涉及对新破产法的溯及力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立法对法律效力的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破产案件财产的民事诉讼,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新破产法实施以前的,除另有规定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与新法规定相矛盾,适用新破产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益时,可以适用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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