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8-01 18:31:57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和方式如下: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偶然所得税缴纳规定:

(1)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偶然所得按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2)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规定如下: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免征个人偶然所得税。其他均要全额征收;

3、个人偶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偶然所得税率如何计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和公益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帐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计算),在一万元以下的免税;超过一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的中奖所得,以及基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目前的个人偶然所得税税率为20%,彩票大奖作为个人偶然所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按照这一缴税比例来征收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以2012年中出的双色球5.70亿元大奖为例,该得主领奖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缴税金额为1.14亿元。

以每次收入为计算基数,缴纳税率为20%,但是对于那些偶然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为以全部收入为纳税对象。对于特定主体,在接受到个人奖金等偶然所得时,已经是被发放单位按照既定税率扣除后的金额,故而不需要额外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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