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描述了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时,都需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当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哪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包括: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先富帮困、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慈善公益等公益事业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因此,对于以上情况,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都必须进行招标。因此,对于以上情况,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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