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工商、海关、出版、高级法院、文化执法总队等部门10日在京联合举行2012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孙考利做了上述表示。
孙考利说,目前,北京自主世界知名品牌的数量与建设世界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加大对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将扶持北京创造的品牌列入全年的重点工作。
据介绍,去年,北京警方共破获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案件1729件,收缴各类假冒名牌产品,涉案金额3亿多元人民币;北京海关查获侵犯知识产权商品4.3万件,案值171万元,涉及52个国家和地区;商标监管部门办理假冒侵权案件1318件,其中涉外案件511件,案值1437万元。
北京在打击盗版侵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据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周大庆介绍,2012年,文化执法总队开展了14项打击侵犯盗版出版物的专项行动,全年立案1220起,结案1150起,罚没收603亿元,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和音像制品200多万件。在打击游商、地摊销售侵权盗版的清零行动中,查处取缔了1200个游商、地摊,收缴侵权盗版作品4330多件;端掉了319个非法储存侵权盗版作品点,罚款212万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付晓辉坦言:现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手段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打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他认为,北京在保护知名品牌、打击侵权行为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盗版侵权的定义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
盗版只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侵犯著作权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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