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方式
时间:2023-06-26 19:01:57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能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方式是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

一、融资租赁时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行,所以资金来源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外部融资。而承租人是因为资金的需求向租赁公司需求资金帮助,租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用自己或者银行的钱帮承租人买设备,承租人是没有实际拿到起钱的;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通过自己或者银行的钱把承租人的设备买来再租给承租人用,承租人是实际拿到钱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概念和出租人概念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如何确认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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