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应当辨别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应当辨别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电 子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电文的方式签订的合同需要签字。而电子合同则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包括:1.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交易主体虚拟和广泛;3.技术化、标准化;4.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5.需要规范技术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电子合同的情形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因此,在签订电子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签字。
综上所述,对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应当辨别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事实的依据。视听资料,是指在诉讼中,对对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程序,对合同的证据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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