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方式是什么?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调解。因此,只有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调解意向,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以下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有必要提出调解意向,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亲自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即使向对方提出请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答复。相反,会使对方误解一方有权占据强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它会促使对方抵制调解的意图。因此,有必要选择合适的调解机制,最好由调解员(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员(如律师)向对方提出建议。即使调解员向对方提出调解意向,也最好不要直接以当事人名义提出建议,而是以律师或中介的身份向对方提出建议。
如果你代表被害人提出调解,措辞可以更激烈一些,但不能以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你代表肇事者提出调解,首先,你最好对受害人的不幸表示同情,对他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必要时向他表示同情,并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交通事故调解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交警、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茶馆等公共场所都可以作为调解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地一般不能选择在一方当事人的家中或者一方当事人有绝对控制权的地方,因为在这种地方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平衡,这种环境下的调解往往演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清算”和报复,根本不可能进行和平谈判和谈判。法院调解原则。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1)程序自愿是指当事人之间是否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调解或者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而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由法官进入调解程序;(2)实质自愿是指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的、当事人约定的协议。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是非正确的基础上调解民事案件。查明事实,辨别是非,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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