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主体之外的主体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类型:
1、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将按照其构成的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2、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即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法人规定的私营企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应为这类企业在我国还不是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我国的相关办理案件的部门,对这类企业不予认可单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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