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属于著作权吗
著作权不包括肖像权,肖像权是属于人格权,由《民法典》人格编加以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一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经特定肖像权人许可得以合法成立之后,肖像权人对其包含在摄影作品之中的肖像权的行使就不得不受到来自著作权的限制。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平衡
有关人物肖像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成立与否和摄影对象(人、物、景)、摄影目的(为艺术创作、广告、宣传报道等目的)、摄影手段无关。判断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关键,是看该照片的拍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
三、人格权的特征
(一)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阙如,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二)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1、概念内涵的抽象性。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哲学范畴在人格权领域的运用。具体人格权借助已知的人格要素,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解析人格权的内涵;而一般人格权以抽象演绎的方式,概括人格权的价值内核。
2、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借由抽象的概念内涵,一般人格权体现出较强的涵盖能力:其既可以包含已经被法律明确肯定的人格权内容,还可以吸收法定人格权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
3、权利地位的基础性。一方面,作为一种对人格权内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一般人格权能更全面、更贴切地体现人格权的基本内含和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对人格权价值内核的集中反映,一般人格权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的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和源泉的角色,为后者的合理性论证提供理论和规范上的支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