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在中国目前的实际上的金融控股集团有光大、中信,虽然我国目前仍没有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而这些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给现有的分业监管机制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对此加以关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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