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了单位;
其次,销售之标的物应包含有掺杂、掺假的成分,以虚假信息冒充真实,以低品质替代优质商品或存在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香烟;
再次,在客观层面上,需要展现出掺杂、掺假,以虚假信息混淆视听,以低品质产品替代高品质商品,或者以未能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替代达标产品等事实情况;
最后,销售金额需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整。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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