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证券立法现状出发,通过对各国证券立法的比较,对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和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作出了建议。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衡机制
证券市场是资本与信息交融的资讯市场,投资者有权利用所知信息作出投资判断,但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则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使投资者觉得市场不公,远离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和本意受挫。19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ongV.Repide一案中确立特殊情事法理,成为制裁证券内幕交易的最早规范①,之后各国证券立法纷纷对内幕交易加以禁止,旨在捍卫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立法概况
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内幕人员先进行内幕交易再公开信息,无疑会使信息流通受阻,违背公开原则。内幕交易人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滥用信息资源,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如果不禁止内幕交易,市场的公正将无法实现,三公原则必定名存实亡;第二,有利于维护效率原则。内幕交易会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不再涉足其中,进而引起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法律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等。⑥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⑦成涛、鲍瑞坚主编:《证券法通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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