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引发高位截瘫终审判决赔偿患者70余万元
时间:2023-06-07 17:03:21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不能够提供手术中使用修补材料的合法来源及有效证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医院与主刀专家所在的南京市一医院,终审被判连带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一位患者在医院进行胸椎脊膜瘤切除手术后,因感染引发高位截瘫。因不能够提供手术中使用修补材料的合法来源及有效证明,连云港市某医院与主刀专家所在的南京市某医院,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患者70余万元。日前,70余万元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据了解,1997年,市民朱某某被诊断为胸椎脊膜瘤,到连云港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由该医院请来的南京市某医院的一位专家主刀,对其进行手术。术后留下一个小洞,主刀专家用自己带来的一种修补材料贴上去,用于修补受损伤的硬脊膜。术后第三天,朱某某开始发烧,并伴有剧烈头痛。经医院治疗,未得到改善。

在朱某某及家人的要求下,连云港市某医院同意将她转到主刀专家所在的南京市某医院继续治疗。经检查发现,朱某某手术处出现脑脊液外漏性囊肿。主刀专家认为,第一次手术使用的修补材料没能将脊膜补好,需再次手术进行修补。同年9月,南京市某医院再次对朱某某进行手术。术后检查发现,受损脊膜仍未能补好,脑脊液外漏至皮外。此时,朱某某病情加重,胸以下麻、胀,且不能自行站立行走。南京市某医院表示没有办法治疗,让朱某某出院回家。此后,家人先后带着朱某某到南京市另一家医院以及上海市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髓内霉菌感染。经过抗霉菌治疗,病情渐稳定,但高位截瘫已不可避免。

朱某某及家人对此不能接受。从2000年开始,他们先后到连云港市、南京市相关医院和部门维权,均无结果。期间,朱某某及家人投诉到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消协调解未果后,支持朱某某提起诉讼。随后,朱某某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将连云港市、南京市及上海市等4家医院诉至法院,索赔相关损失。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4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既然医院的诊疗过程没有违规过失行为,为什么自己会出现霉菌感染?想到这里,朱某某的家人找出当时连云港市某医院开具的发票,看到上面写的所用修补材料的生产厂家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企业。他们遂进行查证核实,发现该企业未在武汉市工商机关登记注册。

2007年,朱某某以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人身损害为由,再次将4家医院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连云港市某医院不能够提供朱某某手术中使用修补材料的合法来源及有效证明,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驳回朱某某对其他3家医院的诉讼请求。连云港市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连云港市某医院与主刀专家所在的南京市某医院,连带赔偿朱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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