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时,若医疗机构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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