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确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不受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投资期限超过公司经营期限的,可以要求企业相应更正或者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超过自然人合理预期寿命的出资期限,申请人应当说明认购制度,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每种出资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以资金直接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认缴的股本,应当在公司登记前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具资信证明,证明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投资方式。实物投资必须进行评估、估价,评估、估价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转让手续,并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
(3)工业产权投资方式。工业产权投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向公司投资。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必须是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人,并经法定程序确认,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进行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为基础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出资额,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根据实收资金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产权、实物估价等确认认购该笔资金,实际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总额的70%,并出具相应的股东权益证明,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情形,无实际出资股东的知情权能否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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