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的贷方余额和借方余额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16 21:05:09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应付款,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它应付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结存现金。企业应设立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债务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表示企业应付和暂收的结存现金。本账户应根据应付和暂收款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公司清算其他应付款怎么处理

1.公司进行清算时,其他应付款项属于公司的债务,由清算组对应付款项进行支付,支付后债务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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