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XX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于1997年5月23日将其车牌号为鲁XXXX6号“女神”面包救护车在人保鱼台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及限额1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共交纳保费4461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23日至1998年5月22日。
1998年4月25日,保健院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枣曹线XX路段与王某驾驶的XX货车相撞,造成了鲁XXXX6号面包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八伤,损失13万余元的重大。经交警部门认定,XX车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保健院的全部损失。
交警裁决后,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保健院向鱼台县XX法院对肇事者王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了保健院的车辆损失。
由于保健院没有获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便以将向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人保公司索赔,要求先行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
**人保公司认为保健院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故不属于保险条款和规定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予以拒赔,保健院便一纸诉状将**人保公司推上了法庭。
鱼台县法院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判决**人保公司赔偿保健院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79万元,**人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经济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二、驳回鱼台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至此,鱼台保健院与**人保公司关于车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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