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方法解读
时间:2023-05-02 21:40:59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

(六)因非本人主要职业的交通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三是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岗位上因工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曾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由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

(3)小时,职工在合理范围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多个工作场所时,因工负伤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和合理范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其他伤害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工伤请求的答复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下班途中违反企业内部规定被机动车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说明》(国发密函[2005]315号)认为,只要员工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意外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国发〔2008〕号)。375)认为李某从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的职工造成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国发密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员工参加运动训练活动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及其现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问题的批复》(刑塔字[2007]6号)关系及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本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任职期间因工负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他人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塔字[2007]9号)职工在学习单位安排的外出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该单位实际所有人所雇用的驾驶人是否在工作中伤亡的批复》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可以认定为工伤([2006]邢塔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其他单位有关联,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经营,从业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形成实际劳动关系。车辆运行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注: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隶属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营运的,其与所属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雪灾和冰冻灾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在提供燃料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食品、饮用水等服务,组织抢救和抢救受害人,临时工受伤可视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刑塔字[2009]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一名司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规警察,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费用由用人机关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工伤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字[2010](十)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内雇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死亡,工伤认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经商期间死因是否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员的批复》工伤案([2010]邢塔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酗酒、吸毒;(三)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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