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有用吗
在您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或是接受各项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收到了不当侵犯之时;假设被投诉方恰好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管制范围之内,抑或是您发现了存在虚假宣传从而诱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又或是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据点,那么这些情形下,您均有权随时随地拨打我们公布的12315热线电话或向您所在地区相应的消费者投诉电弧进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个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提到的“经营者”,通常是指在生产、销售各类商品或提供各类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中,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根本目标为导向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类型的实体组织,包括各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体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经营者”。
举例来说,如果某位个体正在积极地开展各种商品的销售活动或各类服务项目,而其主要活动也都是为了实现盈利的目标,那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他或她无疑已经满足了经营者的基本条件。
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位个体经营者照旧得遵循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保持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与责任。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在特定的情境之下,部分个人的行为的确可能涵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这一范畴内。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并不代表所有个体行为都会受到该法则的规范制约,具体情况仍需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实际的社会状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n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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