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一、残疾人证的管理使用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社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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