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他人采用已超过诉讼实效之借款凭证作为诉讼证据之时,阁下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辩护进行援引(抗辩)。
若诉讼实效期已经到期满,阁下有权声明自身不再负有还款义务,此乃主张对方要求偿还欠款之债权权利已丧失法律保障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阁下有责任提供可靠有力且充分的证据来支撑你方的抗辩理由。
倘若诉讼实效期截止的事实对阁下较为有利,那么阁下应当积极地收集与提供相应证据,例如证明阁下曾经向对方提出过权利主张,或者存在诉讼时效被中断的情况。
若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阁下还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全面而客观地审查核实阁下提供的所有证据,以便确认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到期以及阁下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若经法院判定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到期,那么阁下的还款义务便可得到豁免;
反之,若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尚未到期,那么阁下可能仍需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总而言之,阁下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抗辩,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你方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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