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
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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