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何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调查和庭审,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诚望法庭采信:
两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没有证据证明,***系自杀身亡,只能确认其是非他杀死亡,那么就有至少多种可能的死亡原因,即可能是意外跌倒从窗户坠落,也可能是药物副作用造成运动失调、视力模糊、谵妄、眩晕、头痛、意识丧失而发生意外坠落。我们不能妄下结论是自杀,而死因只能是意外死亡。
第二个观点,在***意外死亡事件中,医院没有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并且存在严重过错
医疗服务合同中院方义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作为主给付义务的医治义务,二是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而医院恰恰是两项义务都没有完全履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院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
1,参照国家有关部门《住宅设计规范》
3.9.1的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并且对比市区内其他两家医院在窗户方面的作法,中心医院南院是在打开窗户的部位设置了限开卡座,窗户只能开到十二到十五厘米,附属医院的作法也是设置限开卡座限制开窗的距离,使人不能通过,而且还在部分病房设置了防护栏杆,而四医院呢?对窗户什么都没做,放任窗户开放,并且是在该院前不久出现过陈天元坠楼事件后,可见多么的不人性化。
2,违反了国家相关设计标准,错误安排病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颁布的)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四节住院用房第3.3.4条病房第五项、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而***作为下了病危通知的病人却住在最远离护士室的楼层的走道尽头。
二,未按规定施以治疗
其一,我们从封存的病历档案中可以看到,院方对***一直在用一种叫硝普钠的针济,而该针济的说明书中有如下文字,我简单念一下:不良反应部分
1、本品毒性反应来自其代谢产物氰化物和硫氰酸盐,氰化物是中间代谢物,硫氰酸盐为最终代谢产物,如氰化物不能正常转换为硫氰酸盐,则造成氰化物血浓度升高,此时硫氰酸盐血浓度虽正常也可发生中毒。
3、以下三种情况出现不良反应:
(2)硫氰酸盐中毒或超量时,可出现运动失调、视力模糊、谵妄、眩晕、头痛、意识丧失、恶心、呕吐、耳鸣、气短。停止给药可好转。
患者15号入院记录显示神清、精神一般,在用硝普钠的针济三天后,17号下午3点出现头痛、18号变成神清、精神差,而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医生都是取得了国家专业资质的专业人才,有能力也有义务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但可惜的是没有,病人出现的症状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注意,更没有系统的看待病人入院以来的表现,他们还以为是病人只是单独的头痛,只是用叫作颅痛定的药物简单的进行镇痛,而患者的这种头痛精神差的症状却一直延续到意外死亡的20号。
其二,医疗本身并不是简单的进行药物治疗,应当包括药物治疗和精神治疗两个部分。而院方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即没有进行精神治疗也没进行特别注意包括本就在执行的所谓的一级护理
三,护理工作更是偷工减料,严重不按规程办事。
首先我们来看看卫生部的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对一级护理的要求,
(一级护理:1、严格卧床休息,一般生活需要均由护理人员协助完成。2、每30分钟巡视病员一次,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各引流管通常情况。3、观察特殊用药的疗效及反应,注意调节输液速度。4、注意病员的心理情况,了解病员的心理状态,心理护理。5、认真做好基础护理,保证病室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6、注意饮食治疗7、必要时制定计划护理及填写重症护理记录单。8、床头卡为红色三角标记)
第三章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二我们用规定和实际情况作个对比,从护理记录来看,院方只是在15号的19点至20点、16号的6点42至20点、17号的6点至9点28、20点至24点、18号的3点至4点、20点至23点30按作到了按规定护理,其余大部分时间都未按规定护理。
并且19号未对病人进行任何护理。
20号的护理记录有窜改,出现两份内容记录不同的护理记录。20号从12时开始是由唐护士进行护理。
第一份20号护理记录。15时的记录写患者神清,精神差、仍吸氧、嘱卧床休息、保持心情愉快,积极配合治疗。签名。15时30分记录,与家属交谈,嘱留陪人陪伴,给予精神支持,保持情绪乐观。签名。15时45分记录患者突然从三楼跳下,立即送ICU抢救。签名。
第二份20日的护理记录,15时记录,患者神清,精神差、仍吸氧、嘱卧床休息、保持心情愉快,嘱家属留陪人陪伴积极配合治疗。签名。
15时40分记录患者已跳楼,急送ICU抢救签名。
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两份20日记录呢?因为第一份记录从15时之后是假的,是出了事之后感觉自己没有按规定护理,没有履行必要的告之义务而为推卸责任,在出事后加上去的,后又觉得不妥,所以又从新抄了一份,而两份20日记录中7点30分冯护士的记录签名明显不同,且第二份记录中没有冯护士的记录内容。所以我们可以推定护士自己也认为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综上,不能确定***的死亡原因,并有理由相信***不是自杀,只能认定为意外死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未给病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在给病人注射“硝普钠”后,未依约尽到充分注意药物副作用、防止发生意外的义务、在病人出现头部症状后未进行合理的检查、并未给予适当的精神治疗,在护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并且存在严重过错,并且在事发后为推卸责任窜改记录。如果医院尽到了上述义务很有可能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为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医院存有一定的违约责任,应对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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