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转让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份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于股票的外在形式是股票,股票的转让通常以股票转让的形式来表达。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投资者的行为。
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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