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时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都会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按正常来说,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违约条款,对违约情形和违约金进行详细的约定,法院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一般也是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认定的。
当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法院对于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买卖二手房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违约行为:
1、出卖方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以上的一、二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第三种情形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第四、第五种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但有时一、二、四、五这几种违约行为如果严重,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比如买家逾期付款和卖家逾期交房都属于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如果逾期的时间太长,守约方可以选择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起诉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胜诉后执行有时也是问题,与其如此,有时守约方不妨选择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违约方只是逾期,并无证据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时守约方想根据逾期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也会有一定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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