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口供不一致怎样办?
口供不一致,不影响司法机关结案。案件审理的关键是证据但又不仅仅只是口供,只要有其他证据支持犯罪事实存在,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之后结案。同时对于口供不一致要看不一致的是什么内容,有多大差别。有差别很正常,供词也不可能出现一致的情况,主要事实、情节基本一致,合理一般都会认定一致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规定是什么?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三、取保候审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取保候审口供不一致的只要差别不是很大的,都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口供并不是作为断案的唯一的证据,最关键的还需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如果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有犯罪的行为出现的,也是可以作为断案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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