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条件。然而,由于房屋价值波动大,合同存在纠纷风险。如果卖主拒不过户,只能起诉到法院。约定的双倍违约金可能过高,一般被视为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要使该合同具有法律意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在签署安置房买卖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容易发生纠纷,因为房屋在几年后的价值是升还是降都是个未知数,房产证拿到后,如果卖主拒不过户,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过户,所以,风险还是有的。约定的双倍违约因为过高,一般会被法院认为是无效的。
安 置 房 买 卖 合 同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是有效的: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集资建房买卖合同和安置房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和集资建房买卖合同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也是有效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和集资建房买卖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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