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能否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债务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决议。
二、破产和解适用于哪些情况
破产和解在如下情况下发生:
1.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2.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3.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4.会破产和解发生的其他情况。
三、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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