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欠点钱吗,判都判了,还弄啥!我是偷了还是抢了,还逮捕我!8月29日上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杭德领向被告人刘某宣布逮捕时,刘某大声嚷嚷着。
据介绍,2015年4月,刘某向蒋某借款39万多元,后经刘某同意,蒋某将以上债权转让给胡某,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一直拖延不还,胡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诉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将门面房租金6万元非法转移,并先后四次通过网银将其账户内40.46万元到账款项即时转出,以逃避执行。
2016年6月,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8月15日,胡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
少年庭副庭长杭德领主审本案,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起,认真审阅案情,查明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经充分合议并经审委会研究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执行期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且多次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29日上午决定对刘某依法逮捕。
一、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张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愿代替归还借款。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其中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按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自己对张某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该债务应由张某负责归还。
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判决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