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事纠纷。新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不断发展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民间纠纷主体多样化、形式多样化、性质复杂化、需求复杂化、表现激烈化、相互关联、难以解决等方面。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民生问题、党群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调解这些纠纷,而不是坚持一种方法和模式。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于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如何处理
1、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社会救济,主要是由基层群众组织来进行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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