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偿还债务和优先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对优先认购权的解决之道: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中有明确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在股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必须要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安排。通常做法是如果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则需要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申明”文件或者通过发布公告确定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期限,若超过该期限,股东未缴纳认购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随着挂牌公司的股票逐步分散,每次发行新股时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安排变得较为繁琐。为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约定股东对发行新股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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