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一、对于债务人的车辆,债权人可以通过扣押方式索债吗
关于债权人为索债而扣押债务人的车辆问题,民法典生效前,因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审查债权人有无留置权。如无留置权,法院会判定返还并要赔偿损失。
但《民法典》出台后,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的财物。
从该条规定在整个民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看出,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侵权行为,但因其属于一种自助行为,法律给予其合法的评价,认可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变成一种合法行为。
该行为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容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行使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在扣押债务人车辆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点,方可扣押:
一、必须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能是他人的债权或非法的债权(赌债等);
二、必须是情况紧迫,不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债务人一直找不到,也没有其他财产,有一天发现债务人驾驶车辆,这时就可以扣押该车辆,但该车辆必须是其本人的;如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务人并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则不可以扣押。
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20万元,但如果扣押的是不可分物,比如是车辆,则是可以超过债权数额的;
四、扣押后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比如说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或要求法院予以扣押等。
当然,扣押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不能胁迫,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则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二、对方不还钱可以扣押他的财产进行抵债吗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合同债权有什么基本特点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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