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
“过头税”是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过度征收税务的俗称。概括而言,有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大类。包括将国家的减免税费政策“打折扣”,还包括巧立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和过度活动(over-activity)。2012年9月,国内”过头税“卷土重来。2012年11月在河北沧州市献县,诸多当地中小企业被国税局列入约谈名单,被要求“补缴”少则2万多则数万的税款。
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专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
过头税征收方式
时间上“过头”主要有几种方式:
1、本年度提前征收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税款,其数额在下一年初冲抵;
2、税源不足的情况下,由财政垫付税款,日后再返还;
3、本年度应该抵扣、退税的款项,故意从严审批,延期办理,至下一年再抵扣、退税,造成本期税收数额更大;
4、借助“混库”等方式,延期上缴、截留不属于本级的税收;
5、主体税种尚未征缴,先征缴带征税种。
幅度上”过头”主要有:
1、可高可低的自由裁量税率或罚款幅度,就高征收、处罚;
2、故意放纵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加以警示,以便从重处罚;
3、夸大企业计税收入。另外,也有通过改变计征方式、包税摊派等方式收取“过头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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