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近日审结原告张燕(化名)诉被告钱鹏(化名)排除妨碍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前年5月3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作了分割。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同意园内楼梯给原告使用至房屋拆迁。嗣后,原告搬出该住房并将住房出租他人。被告认为该住房及楼梯过道交由他人使用已超出双方约定范围并影响自己生活的安宁,遂将楼梯拆除部分。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导致讼争。另查明,原、被告讼争楼梯为原告进入其住房的唯一通道。法院认为,在共有房屋分割后,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共有关系转变成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常州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将拆除的某村3号园内楼梯恢复原状并排除对原告行使其房屋所有权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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