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要特点
1、多为结伙作案,分工明确。例如在荣某等人诈骗案中,先由孙某从网站上找到被害人出租车辆的信息,再将信息告知荣某;荣某与被害人联系后,与金某假扮夫妻从被害人处将车辆骗租出来;李某负责支付租金,并与荣某一起将骗租所得车辆抵押给他人,从而获取钱财;另有其他嫌疑人专门负责伪造租用车辆及抵押车辆所需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犯罪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为有效实施犯罪,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实施犯罪以前完成大量准备工作,如伪造虚假身份材料、网络上搜集车主信息、事先联系好能够接受抵押车辆予以借款的人员等。
4、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两头骗的手段,即先伪造身份证件、居民户口卡等证件材料,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协议,从被害人处骗租车辆,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同时谎称车辆系由原车主抵押给自己。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数千元小额租金及押金的方式将车辆骗租后,再以数万元的高价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差价。
5、通过网络需找犯罪目标。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在网络上搜索犯罪目标,一般为在网络上发布出租汽车信息的个人或汽车租赁公司,在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实施犯罪。
二、发案成因
一是受害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受害人与犯罪分子进行交易时,往往不对其身份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实,导致被骗。同时因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身份材料上相关信息均为虚假,使得受害人无法查找犯罪嫌疑人,从而遭受巨大损失。
二是汽车租赁未能全面、有效监管,行业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涌现出大量个体车主,而当这些个体车主们有意出租车辆时,却往往不通过正式的汽车租赁机构,而是选择通过网站发布租车信息,由自己和他人商谈租车事宜。由此导致多数车主无法获得专业人员或专业技术手段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进而被骗。实践中,对于上述个人私下租赁的情形却没有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管和规范。此外,该类案件的受害方一部分为正式的汽车租赁企业,这反映出即便是正式的汽车租赁企业也存在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贯彻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是车辆抵押方面也存在程序漏洞及监管无力的现象,抵押权人防范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骗租车辆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车辆进行抵押“借款”,实践中,犯罪分子骗租车辆后,通常只向抵押权人出具原车主的行驶证,再编造诸如车辆系原车主抵押给自己的谎言,就可以成功将车辆抵押出去。正是车辆抵押程序方面缺失相应的规范,同时缺乏有效监管,以及抵押权人的“疏忽大意”使得犯罪分子在最后的抵押借款环节最终得逞。
三、预防措施和对策
1、广大车主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个体车主不能一味图方便或省事,应委托正规的、品牌信誉好的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二是在审核交易对方身份材料时,应认真细致,如有可能,可交由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审查,从而确定交易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三是不要随意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对方,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上述材料将车辆进行非法处置。
2、完善相关行业制度,加大行业监管力度。首先需完善汽车租赁行业安全保障制度,并切实执行,另需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全的租赁渠道,完善交易程序,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其次要规范汽车抵押市场,建立健全汽车抵押安全保障机制。为此,可结合实际,要求车辆抵押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等真实信息材料,抵押双方将车辆抵押情况在公证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相应的汽车抵押规范制度。
3、协调各机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此类案件,公、检、法等职能机关应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4、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或图片展览等形式,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使群众了解新型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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