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乡、街道)各一份;
2、家庭成员的“月收入”是指每月正常工资或劳动收入(含离退休费、失业保险救济金等);
3、家庭“其他收入”是指除正常工资或劳动收入外的其它收入;
4、“一次性收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离职费、生活补偿费、亲属赡养费、抚养费、亲友馈赠及其它非劳动收入;
5、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低保时,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
6、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7、有残疾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健康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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