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证责任。办理正规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征地、租赁、施工许可证申请、占道、爆破、铁路临时专用线道岔许可证。(2)指定项目的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下水道的定位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开工前,连接好施工现场的水源、供电、运输道路,清除施工现场的房屋和障碍物(委托承包人的除外)。(4)物资保障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5)资金保障责任。向经办行提交拨付所需文件(贷款或自筹资金的项目,应确保资金提供者按时办理拨付和结算。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承包人。(7)施工监理责任。发包人派现场代表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接工程验收手续,并负责签证、解决发包人应解决的问题等事宜。(8)工作延误的赔偿责任。因中途停工或延误,或因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运、材料、构件积压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继续施工,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后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以单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和文件,导致验收不合格的,视为已验收。(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隶属于其他施工企业,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生违约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12)如果项目未被接受,业主事先或未经授权使用,质量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主要结构和地基的质量,业主也应负责质量或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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