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欺诈
时间:2023-05-07 10:45:38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事实]

2007年10月,被告刘会见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并向邱谎称他知道董和(共同被告,B公司董事)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他可以要求董申请锑勘查证书。邱听后,想到了合伙的想法,于是他同意刘每人投资20万元申请勘探证书。在签署协议后,邱要求刘提前支付10万元,因为他担心刘的经济实力。为了骗取邱的信任,刘提前支付了100元,并将100元现金存入董的银行账户,但100元存款单被伪造成10万元存款单副本供邱查看。邱相信了这一点,并在同一天将20万元存入董的银行账户。付款到达后,被告刘和董拿出20万元买了一辆车。2008年3月,刘与邱签订了还款协议。此后,被告刘、董长期回避邱,拒绝还款,未申请锑勘查证书

[差异]

对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P>一项意见认为,刘和邱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2008年3月,被告刘应邱的要求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其中详细规定了向法院偿还欠款、利息和起诉。可以看出,刘某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意图,这已被证实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欺诈,但一种欺诈性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董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他们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刘和董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应当综合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特别是主观上如何确定被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刘某为了骗取邱某20万元,牟某和董某精心策划,以10万元假存单(实际上只有100元)骗取邱某的信托,诱使刘某将20万元转入董某账户,并在款项到达后两天内将所有款项取出,用于个人购买豪华轿车,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刘既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是把被骗的钱花在买高档车上。后来,他们一直在逃避秋,逃避责任。尽管刘和邱随后签署了还款协议,但由于邱报告了这起案件,刘和董害怕追究刑事责任,这只是一个无奈之举。而在签署还款协议后,刘和董直到案件审理结束之前都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退还邱的钱。基于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诈骗他人巨额财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后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法确定其是否有合同欺诈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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