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是二手房交易中卖房者困惑的问题之一。本报提醒,掌握两个关键词,“一年内”和“保证金”,即可轻松退税。
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可退税
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对受理部门开具《专用收据》之日起满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相关手续的个人,经受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后,个人可凭《专用收据》到受理部门换开《完税证》。
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也可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整个退税过程只需审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
退还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夫妻财产如何退税
夫妻双方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又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住房;或者先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的住房,然后一年内再将原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如果上述房产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且对房产归属哪一方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确的,则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纳税人不管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还是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均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住房,其换购房的行为可视为同一实体的个人行为。此外,对夫妻双方都在境外或夫妻其中一方在境内,而另一方在境外的,也可比照夫妻双方都在境内的原则执行。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在婚后出售,并在一年内以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义重新购入住房的,须提供婚前取得的房产或婚后出售房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才能视为同一实体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否则,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时需按比例计算。
退税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2.《专用收据》(原件);
3.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所有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一年内重新购房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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